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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是《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开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监管规定。”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为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的新变化,办法借鉴了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的监管规定,并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进行了适当调整,以体现监管一致性要求,维护市场公平原则。
“随着理财市场的发展,未来理财子公司将逐步取代商业银行,成为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供给机构。因此,规范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不但关系到理财子公司发展,更与老百姓息息相关。”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此次发布的办法加强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机构和行为监管规范,进一步厘清了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等各方的关系和责任,适应了理财子公司成立之后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的需要,将为投资者保护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作为首批开业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之一,中银理财支持进一步规范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行为。”中银理财有关负责人表示,理财产品销售环节多、涉及面广、影响大,办法从各方面对各环节提出了务实要求,对理财产品发行方、销售方和投资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进行了明晰的界定和约束,充分体现了“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
据了解,办法中还专门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销售活动的禁止行为,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产品、违规代客操作等。
来源: 经济日报